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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分享  | 2015-07-27 16:04:02发布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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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报: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济政字〔2014〕15号)精神,设立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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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济政字〔2014〕15号)精神,设立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济南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性相关技术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方面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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