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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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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简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计划、统计、财税、城市管理、公安、人社、监察、综治、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督察室、外事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应急办)、区计划局(项目办、金融办)、物价局、统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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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计划、统计、财税、城市管理、公安、人社、监察、综治、信访等方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督察室、外事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应急办)、区计划局(项目办、金融办)、物价局、统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人社局、综治办、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联系区人大、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编办及台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年11月1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区长碰头会、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建议。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常务副区长处理区政府有关政务、事务及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监察局是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

    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贯彻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

    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

    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责,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责权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有关公文,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和政策相冲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原则由区政府制定文件,如部门联合制定,需经政府同意。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方可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五、提请区政府讨论、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的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它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不断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

    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办事处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

    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省、市的重要部署和区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以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区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汇报上一阶段区政府领导同志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研究决定需要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共同组织实施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

    区长碰头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五、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区长、区

    长助理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四十六、副区长、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七、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部门于每月月初、月中将议题材料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经主任筛选把关、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未经分管领导审核的议题不得上会研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商,统一意见;涉及资金安排和机构编制问题的,需提前与财政、人事(编办)协商,统一意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区长碰头会一般不发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重要稿件,报

    区长审定。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除全区经济工作会、区政府全体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只开视频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应通知由乡镇办的站办所长参加,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套开、合开相关会议。

    五十一、区政府各种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为准,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如实向区政府汇报。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凡对会议决定落实不力或顶着不办的部门、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区政府将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公文,有关分管副区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长审定。

    五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

    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四、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以及人员任免文件,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署。

    五十五、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由协助区长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校,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府工作方面的公文或主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业务范围的需经有关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五十六、严格控制区政府发文数量。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推行网络化办公,今后,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下发文件,原则上只发电子文件,不发纸质文件,逐步实现公文网上审批、网上传输,提高公文办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区级劳模外,确需以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或授予区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经区长审定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

    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四、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

    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安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查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外出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区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建设及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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