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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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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报: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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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3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发〔2010〕29号)精神,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外国专家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具体政策;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负责劳务输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的发布、规划计划的审定、劳务经济考核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三)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共人事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用和工资待遇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按需聘用、合理流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指导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审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基金调剂,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征缴计划、支付管理等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急预案,对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拟定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十)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酒(回酒)工作或定居政策;编制引智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案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依法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侵权案件;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推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十四)拟定全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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