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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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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2015-08-03 17:05:03发布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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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商局简报:

    河北工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现设有15个职能处室和11个直属单位。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7万余人,辖11个市工商局,172个县(市、区)工商局,36个开发区、管理区等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1052个,肩负全省37万户企业和130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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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简况: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现设有15个职能处室和11个直属单位。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7万余人,辖11个市工商局,172个县(市、区)工商局,36个开发区、管理区等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1052个,肩负全省37万户企业和130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任务。

    工作理念:省局党组始终以“抓班子,带队伍,保稳定,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发展为要、秩序为重、效能为先、基层为根、素质为本的理念,着力建设法治、数字、和谐工商,围绕“四个只有”,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能,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民生作为第一取向,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提高素质作为第一保障,有力推进工商职能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监管改革:建立并落实了经济户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属地监管、行政指导等制度,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机制和办法,有力维护了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加强“一会两站”建设,积极探索消费维权新机制,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基层建设: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础建设、实施规范管理、提升整体效能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工商所751个,消灭危房所150个,统一配备了执法车辆、检测装备以及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总局“精局强所、小局大所”的要求。

    机构改革: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全省基层工商所全部改为基层工商分局,规格由股级升为副科级;省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省、市局分别设立了企业注册和企业监管机构;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经济检查机构,按照“三定”要求,增设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并对相关处室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机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省、市、县、工商分局四级网络,开通了省、市、县三级视频系统,建立了省、市12315指挥中心和广告监测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注册登记、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等方面开发推广了一系列软件系统,实现了网上核名、网上年检,提高了工商工作的科技含量。

    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实施纲要》,扎实推进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着力建设具有工商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开展了“基层窗口单位和一线执法人员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行风评议名列前茅。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法、措施和制度;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系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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